近期虛擬貨幣又再度成為投資顯學,為了打擊金融犯罪並依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(FATF)的指導方針,自7月1日起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治管理。
行政院指定金管會為虛擬通貨平台的「洗錢防制」主管機關,金管會宣布通過「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」草案,訂定18條法規,納管5大類型的虛擬通貨平台業者,除了跨境平台實名制延後施行外,其他法規均將如期自7月上路實施。
台灣共有八家虛擬通貨平台納入監管分別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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幣託科技(BitoPro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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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代財富科技(Maico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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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牌數位創新(Ac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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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偉達創新科技(StarBit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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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侖科技訊息(Statecraft Tech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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亞太易安特科技(BitAsset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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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寶(Subo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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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識科技(Joyso)
其中數寶(Subo)跟共識科技(Joyso)兩家已在官網通知用戶將於六月底關閉交易所業務。


詳細條文內容如下(條文來源連結):
依「洗錢防制法」第5條第 4項指定同條第2項所稱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,自110年7月1日生效 發文字號:行政院 110.04.07. 院臺法字第1100167722號令。 一、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指定: (一)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辦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 業之範圍,指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: 1.虛擬通貨與新臺幣、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、香港或澳門發行 之貨幣間之交換。 2.虛擬通貨間之交換。 3.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。 4.保管、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。 5.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。 (二)虛擬通貨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,表 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、交換或移轉之價值,且用於支付或投資 目的者。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、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、 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、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 產。 (三)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從事第 1項活動者,分別 依其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。 二、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。
森林小編已幫各位整理出幾個重點:
第一點:虛擬交易採取實名制。依照KYC(Know Your Customer)法和反洗錢(Anti-Money Laundering)法,這兩種法律要求匯款人提出顧客為真人的證據,通常是要求對方提供照片的身分證明。
第二點:應保存與客戶來往之交易紀錄憑證,如對國內外交易所有必要記錄,須至少保存五年。
第三點:業者須建立防制洗錢及資安稽核制度,並定期更新及辦理在職訓練等。
第四點:新台幣50萬元以上的現金交易,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;此外,對客戶交易持續監控,若有可疑交易案件,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。